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發(fā)布了關(guān)于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國家標準(第五次報批稿)的公告,該標準編號為GB 50016-2014,自2015年5月1日起實(shí)施。原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16—2006和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50045—95同時(shí)廢止。
該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《關(guān)于印發(fā)〈200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、修訂計劃(第一批)〉的通知》(建標[2007]125號文)和《關(guān)于調整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〉、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〉修訂項目計劃的函》(建標[2009]94號),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、四川消防研究所會(huì )同有關(guān)單位,在《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 50016—2006和《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》GB 50045-95(2005年版)的基礎上,經(jīng)整合修訂而成,共分12章和3個(gè)附錄。
規范中涉及到了有關(guān)建筑保溫和外墻裝飾材料的強制性條文,如:建筑的內、外保溫系統,宜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,不宜采用B2級保溫材料,嚴禁采用B3級保溫材料;設置保溫系統的基層墻體或屋面板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(guān)規定。建筑外墻采用內保溫系統時(shí),保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:對于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,用火、燃油、燃氣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(chǎng)所以及各類(lèi)建筑內的疏散樓梯間、避難走道、避難間、避難層等場(chǎng)所或部位,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;對于其他場(chǎng)所,應采用低煙、低毒且燃燒性能不低于B1級的保溫材料;保溫系統應采用不燃材料做防護層。采用燃燒性能為B1級的保溫材料時(shí),防護層的厚度不應小于10mm。
建筑外墻采用保溫材料與兩側墻體構成無(wú)空腔復合保溫結構體時(shí),該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本規范的有關(guān)規定;當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為B1、B2級時(shí),保溫材料兩側的墻體應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應小于50mm。
設置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的建筑,其外墻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。與基層墻體、裝飾層之間無(wú)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,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:1、住宅建筑:1)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2)建筑高度大于27m,但不大于100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3)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;2、除住宅建筑和設置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的建筑外,其他建筑:1)建筑高度大于50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2)建筑高度大于24m,但不大于50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;3)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2級。
除設置人員密集場(chǎng)所的建筑外,與基層墻體、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,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: 建筑高度大于24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;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時(shí),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不應低于B1級。
建筑外墻的裝飾層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,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時(shí),可采用B1級材料。